填报时间 2019年1月1日——2019年4月30日 重点关注指标 1.本年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可以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报。如果有累计折旧科目的请填累计折旧本年贷方发生额。 2.应付职工薪酬(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应付职工薪酬一般包含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五险一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 3.营业利润: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如果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营业利润等于会计“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如果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营业利润根据“损益表”中“营业利润”项目加上“投资收益”项目。 4.应交增值税:按照税法规定,以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计算方法一:按账—应交税费明细账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取自年初至期末贷方累计发生额 “进项税额”取自年初至期末借方累计发生额,即期末借方余额 - 年初借方余额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取自年初至期末借方累计发生额 计算方法二:按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一般纳税人) 5.零售额:不包含 (1)售给城乡居民已确知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商品; (2)售给各类农业生产者的生产资料类商品,如农机、农药化肥、农膜、种子饲料等商品; (3)售给企业单位生产用具及生产上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4)专用于科研的用品和设备; (5)售给医疗机构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和医疗设备器材; (6)以投资为目的商品,如黄金、收藏品等。 6.服务营业额:指批发和零售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含增值税),包括贸易经济代理服务、拍卖服务、汽维修和装饰服务、各种商务服务和商品代理、互联网交易平台服务、场地和商品租赁、充电服务等。 指标摘取途径 填写注意 联系方式 各单位在填报普查表的过程中有问题, 请和所在区域普查人员联系。 |
¥5000000
¥1888000
¥5200000
¥5200000
¥3018300
¥2280000
¥3018300
¥3018300
¥6800000
¥6800000
¥5560000
¥55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