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雅典帝国2
(八)强化法庭作用
公元前5世纪后期, 雅典民众法庭实际已成为帝国的最高司法机关。按雅典法律规定,凡是涉及各属国之间以及属国与雅典之间相互关系的诉讼案件,一律交由雅典民众法庭审理。这实际上意味着各属国的对外主权在很大程度上已被剥夺。同时,雅典人还把各属国所有重大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审理权都集中到自己手中,以致于“不经雅典人(准许),在任何一个城市皆不得对任何人判处死刑”。这表明属国的对内主权原则上亦被剥夺殆尽。
关于雅典民众法庭的具体作用,当时一位作家在其《雅典政制》中所提供的史料特别值得重视。他指出:“有人认为雅典平民迫使其同盟者渡海来雅典打官司是错误的。但雅典人却不这样看。因为他们算过这样做会给雅典平民带来许多利益。首先,他们可以从法庭收费中稳获整整一年的薪金(约150~200塔连特);其次,他们呆在家乡,无需出海远征,便可在附属国中发号施令;第三,他们因此可在法庭上保护那些支持民主制的人,铲除平民的敌人。反之,假如他们在本地打官司,那他们就会因对雅典的敌视,而除掉其民众中那些同情雅典平民的人。除此以外,雅典平民还可以从同盟者把案件移送雅典一事受益:其一,它使比利尤斯港的1%的关税收入有所增加;其二, 任何有房舍出租的公民将获得更多收益,同样,那些有牲畜或奴隶出租的人亦可得到更多的实惠;其三,传令官们因同盟者的拜访家境渐好。相反地,如果同盟者不来雅典打官司,他们就会只对航行那里的雅典人——将军、船长和使者们表示尊敬。但事实上,每一位同盟者都是被迫来到雅典的,他在这里所接受的法律上的赏与罚完全掌握在雅典平民手中——这是雅典的法律。因此,他们在进入法庭时都拉住平民的手作祈求状,在法庭上也不得不低声下气地做答辩。这种情形使得同盟者日益屈从于雅典平民。 ”
由此可以得出如下几点认识:第一,雅典人在强化对属国人民的统治时,既重视以武力慑服,也非常重视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雅典帝国的主要特征之一。第二, 雅典人借此逐步剥夺原同盟者诸国的内外主权,同时又可以使公民集体和个人在经济上受益。这也是雅典平民踊跃“参政”的主要动因。第三,雅典平民通过保护各地的亲雅典分子,从而有效地维护了雅典的政治利益。第四,帝国时代的雅典民众法庭从表面上看似乎还是雅典城邦的法庭,是雅典城邦的民主机构之一,但它所行使的权力已大大超出雅典城邦的范围。因此,它实际上已成为雅典人维持其对帝国广大臣民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的强制机关。这也是雅典帝国形成之前和崩溃以后民众法庭实际工作人员较少的一个有力的反证。
(九)扩大宗教影响
在雅典,自公元前6世纪起,公民对雅典娜女神、 农神狄墨特尔和酒神狄奥尼索斯的崇拜在城邦宗教生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自提洛同盟公款被雅典人侵吞之后,雅典娜女神便取代提洛岛的阿波罗神而成为贡金的庇护者。此后,雅典人在帝国各地以雅典娜女神的名义宣布对当地某些土地拥有所有权。公元前5世纪后期,在萨摩斯、 科林斯和卡尔基斯等地相继出现为“雅典的雅典娜女神”( athena athenon medeousa)所建的圣殿。这表明雅典人已逐步把本邦的主神凌驾于原提洛同盟诸邦主神之上。雅典的雅典娜女神所庇护的人依然是雅典人,而她所庇护的领土则扩及整个帝国。这是雅典人领土扩张在其宗教意识中的反映。
雅典人还强令属国承担种种宗教义务。自公元前453年/452年起,埃利特莱人开始承担向大雅典娜庆节贡献谷物的义务。前447年/446年,雅典命令所属国届时都必须向这一庆节奉献一头母牛和一副甲胄。雅典人又根据“祖先的习俗和德尔斐的预言”, 要求其属国人民向厄琉西斯的狄墨特尔和帕尔塞福涅二神奉献“第一熟果实”(aparchai)。这些原本都是雅典公民对本邦主要保护神应尽的宗教义务。但是,雅典的种种规定决不是力图把属国人民与雅典人一视同仁。因为尽一定义务的所有雅典公民都在其国家享有相应的权利,而属国人民则只是必尽义务不享有任何权利,这说明他们在雅典帝国中是处于从属地位的。
(十)国内外矛盾
雅典帝国的形成,标志着雅典国家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首先,国家规模急剧扩大,已不是昔日统治阿提卡的蕞尔小邦。其次,雅典城邦的国家机器,蜕变为雅典帝国的国家机器,雅典的军队、法庭、行政官员、公民大会和财政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权力的行使范围,在人口上不只是阿提卡的二三十万人,而是帝国的数百万乃至上千万人;在地域上则是包括阿提卡和其他5区或6区。第三,雅典人由阿提卡的主人一跃成为全帝国的主人,原提洛同盟诸国成为雅典的属国,其国民亦沦为雅典的臣民。雅典民主制的发展,民众政治权力的增强,军事力量的扩大和常备军的建立,是雅典国家机构日益强化、公共权力不断增长的主要表现。因此,帝国时期雅典国内的主要矛盾,不再是雅典平民与贵族的矛盾,而是全体雅典人与包括奴隶在内的帝国广大臣民之间的矛盾。它一方面表现为雅典人竭力维持其统治地位,另一方面则是属国人民时刻准备起义,以摆脱受剥削、受奴役的地位。
雅典国家在公元前5世纪中期的变化是迅速而巨大的。 雅典帝国内外政策的核心,是如何维持雅典人对广大臣民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总的来看,帝国时期雅典国家经济制度较为完善,其政治制度显得较为落后。其一,雅典公民虽然几乎全民从政,但管理如此庞大的海上帝国依然是困难重重,显得力不从心。尤其是自公元前451 年起实施的限制公民资格的法律,堵塞了公民集体自身扩大之路(这一点与罗马形成鲜明对照),使国家的统治基础难以与国家规模同步扩大。其二,军事制度虽有发展,但从总体上看还是兵民合一的公民兵制度,当兵打仗仍是极少数人的特权。这种情况是与国家规模的扩大很不相称的。其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公民大会和民众法庭,使得个人权力的增长受到极大的限制。任何一位军政首脑都有可能因某种小小的失误而受到弹劾甚至被罢免或放逐。从而始终难以形成以个人为核心的集权型领导集团。而这恰恰是一个奴隶制大国的统治阶级所必需的。以上三点显示出城邦制度的历史局限性,也显示出雅典帝国的局限性,这是其国家结构显得较为松散的内在原因。
(十一)相关评论
雅典帝国是雅典人的国家,不是主权国家的联盟。那种否认雅典帝国为国家的观点,实际上就是否认原提洛同盟诸国皆臣服于雅典人,否认它们的主权遭到雅典人的践踏和剥夺,是与基本历史事实相背离的。一个再明显不过的事实是,提洛同盟诸国在被迫向波斯人纳贡时被公认为是附属国,而在遭到雅典人的更为严重的剥削和压迫时,自然还是处于臣属地位,绝不可能因为主人的更换而使其实际地位发生根本变化。面对大量确凿可信的事实,有的学者强调雅典的那些附属国在“原则上”是独立的。这种说法同样缺乏史实依据。
应当指出的是,随着雅典帝国的形成,在希腊人的心目中,雅典城邦和雅典国家不再是基本重合的两个概念。前者是指雅典人即雅典公民集体,后者系指雅典帝国。雅典人是雅典帝国的统治者,换言之,雅典帝国是雅典人(雅典城邦)统治下的国家。修昔底德在其著作中多次使用“统治着帝国的城邦”的说法,有时把“城邦”与国王并列,原因也正在于此。在这里 ,帝国和城邦是包容关系,是可以并存的。因此,在考察公元前5 世纪后期雅典历史时,既不可把雅典城邦和雅典国家混为一谈,也不应因雅典城邦(公民集体)的存在而否认雅典帝国的存在。
雅典帝国的形成,是雅典人征服、奴役异邦人(非雅典人)的结果,是雅典奴隶制发展的具体表现。对于原提洛同盟诸国而言,它无疑是一个痛苦的过程。但雅典人对帝国臣民的压迫和剥削,是伯里克里时代雅典经济繁荣、政局稳定、文化昌盛的历史前提。雅典帝国的存在,对于维护本地区的海上秩序,对于欧洲的希腊人充分吸收东方各国各民族(包括亚洲的希腊人)的优秀文明成果,加强东地中海及周边各地经济和文化的交流,促进本地区奴隶制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向更高阶段发展,都发挥过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当然,我们在充分肯定雅典帝国在雅典乃至希腊历史上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丝毫也不应忽视它的另一面,即同古代世界历史上其他奴隶制霸国或帝国一样,雅典帝国的富足和强大也是建立在征服、奴役甚至是屠杀异邦人的基础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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